摘要
长期以来,因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及IFRS)存有实质性差距,在反倾销应诉中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我国提供的成本数据常不被承认,进而被选用替代国数据,这成为反倾销应诉失利的重要原因。除了贸易壁垒等原因,技术层面上主要是因以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标准有较大的实质性差距,使我国成本资料得不到承认,以致反倾销应诉失利。国家财政部适时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40-141,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2008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反倾销应诉的会计学研究"(08BJY020)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