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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资不可取 解约需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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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于2005年7月到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500元。2008年7月,工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李某每天的工作时间延长1小时,延长时间的加班费为原每小时工资的1.5倍。李某因家中有小孩需要接送,没有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于是,木材加工厂终止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木材加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木材加工厂表示,工厂准备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决定提高其工资待遇,是李某自己不接受工厂安排,因此,工厂不应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作者 张财
出处 《中国劳动保障》 2009年第11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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