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 被引量:2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转让行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转让行是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55-57,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陈岩、刘玲.跟单信用证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 2张占山.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9(1):58-59. 被引量:13
  • 3石玉川、徐进亮,进出口交易管理与案例,中国纺织工业出版社.2008.
  • 4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年修订本.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