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要求裁判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社会效果"的含义随着公共政策的变更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提出"社会效果"的要求,旨在通过司法解释将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进一步内化到裁判过程中。然而,公共政策并不都像决策者预期的那样,它的实施往往会引发难以预料的意外后果。因此,法院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基于特定的理由才能将公共政策引入裁判过程。法院应当对公共政策加以甄别,在其进入司法裁判过程之前必须进行成本分析和绩效测定,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后果。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11-121,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