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近,国际投资仲裁庭对相同或不同投资条约下相同或类似投资条款或条款所涉相同或类似投资权利经常作出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解释。这种条约解释的不一致性严重损害了投资条约作为成熟的国际法规范应当具有的确定性,损害了投资者期待条约所能保护的利益,也使东道国对自身投资管理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缺乏预见。为解决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不仅应当改革投资条约的实体法规则,对关键性的术语、条款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而且应当改革投资条约的程序法规则,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为错误的仲裁裁决提供矫正机制。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39-147,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BFX050)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08-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