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系法律规定依审批生效的合同之一。在实践中,存在实际交易的合同与经审批的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对该两份合同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效力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均未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宁波金国宝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分析,就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理论探讨。笔者认为,在股权交易方已经按照真实合同所确认的金额进行交易并履行完毕,阴阳两份合同之间的差异得到实质弥补,并且股权转让的行为也已获得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未经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对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各方当事人均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11期52-56,共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