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律师社会责任的理解和表述,不能从理论上给律师社会责任一个正确的定位,从而给广大律师实践社会责任一个理论上的指导。因此,有必要从基础理论上对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给予一个再审视。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视角,借用"在确保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福利最大化"这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向导,提出律师社会责任应当是一种"建立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础,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延伸和有机组成"的责任的观点,意图从理论上给律师社会责任寻找一个正确定位,并求教于对律师社会责任有关注和研究的同仁。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11期78-81,共4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