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经国务院批准 .
出处 《会计师》 2009年第10期112-112,共1页 Accountant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