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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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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发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现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09年第10期112-112,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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