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审计的对象范围不宜笼统地泛指'领导干部',而应该确指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理由之一是'领导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庞杂,缺乏必要的分类分层。'领导干部'的含义十分广泛,既指各级各层的领导干部,也包括各行各业的领导干部;既包括正职又包括副职;既包括实职也包括虚职。在众多的领导干部中,有的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有的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有的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有的从事经营活动,有的不从事经营活动。显然,将如此众多的'领导干部'列入审计对象是不适宜的,这可能导致审计对象上的'党政不分、政企不分'以及审计部门越俎代庖、定位定向不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