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量因素是表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量的规定性。定量判断在犯罪成立判断过程中处于一个独立的阶段,即定量因素是犯罪构成中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定量要件),而不是依附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为了使定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应在传统四要件之后加上定量要件,形成"传统四要件+定量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
出处
《理论界》
2009年第11期43-46,共4页
Theory Horizon
基金
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
项目编号:2008106080301M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