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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之于和谐社会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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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实质上是一种法治社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成为立法不可回避的重大命题。人是和谐社会的主体,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将以人为本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
作者 徐忠 周秀华
出处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17-19,27,共4页 Journal of Tongli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基金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研究>成果(编号:2008sk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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