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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艺术——从古典的到浪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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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十八世纪中,无论在大陆法或在英美法,亦不拘什么学派,对于法律有一个最通行观念,便是,法律是先案件而存在的。“法律不溯既往”这个格言,共和的原则和法治的基本概念所要求的。倘若先有案件发生,然后临时设定法律,那么,在人民方面未经受了相当的通知,任凭推事们主观的公道观念临时裁判,这不又是专制了吗?这不又放弃法治而重行人治了吗?
作者 吴经熊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08年第3期3-5,F000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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