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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客体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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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条对于物的内涵和如何划分动产与不动产没有明确。现代物权法应该涵盖一切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同时由于现代生活对物的所有利用已经不限于物质的具体形态,故可以摒弃有体物和无体物的法律划分,完善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将登记标准作为划分不动产与动产的标准。
作者 夏杰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92-19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周柟.《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03,306页.
  • 2罗洁珍.《法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41,448,449页.
  • 3陈卫佐.《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4,362页.

同被引文献28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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