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现在各地都在积极进行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立法调研,有的省已经出台立法草案,这里根据工作实际,谈谈笔者认为立法时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9年第11期30-31,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