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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木马程序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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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意传播木马程序属于现行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的"破坏性程序"。木马程序是一种由恶意攻击者秘密安装在他人计算机上的窃听及控制程序,其不仅是一般黑客的常用手段,更是网上情报刺探的主要手段之一。即使故意传播木马程序的行为是实现盗窃目的的手段行为,也应当认为传播病毒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在目的行为不构罪的情况下应按手段行为定罪处罚。
作者 闫艳 李炜
出处 《信息网络安全》 2009年第11期14-15,共2页 Netinfo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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