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商事领域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确保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带来的弊端。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探索,我国公司法也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但就其本质精神来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应仅局限于民商事领域,将其应用于单位行贿犯罪领域具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通过借鉴其在公司法中的适用条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责任主体时的适用标准应包括:主体要件、结果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9年第6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