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外观和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即对来源标识功能的保护;但是商业外观与商标相比仍有明显的区别。商业外观一般具有三个功能:基本功能、促销功能和来源标识功能。来源标识功能虽是商业外观的辅助和第三功能,但却是商标的最重要功能。这种区别使我们在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时应该更加注意对其来源标识功能的区分和判断,以保护其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并且以是否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为构成侵权的依据。这样可以避免对商业外观的不当保护给竞争带来的损害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并且也可以解决美国司法中所谓的产品包装和产品设计二分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谓知名商品等要求所造成的司法困境。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2009年第6期45-62,共18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