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与一般企业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同,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1期19-20,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基金
山东科技大学"春蕾计划"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