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否合理,学界一直有争议,如果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也存在不足。所以融法院和债权人等利害人共同来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破产法发展的趋势。破产管理人报酬数额的多少对破产管理人职业化道路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分配合理的报酬极为重要。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清算组成员获得报酬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高效运行,同时对于管理人聘请的必要人员的报酬也不能一概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分不同的情况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或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出处
《北方经贸》
2009年第11期121-122,共2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