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立法存在许多问题或缺陷,如结构不合理、原则性内容较多、程序性规则较少以及立法滞后和部分内容不合理等,这无法完全适应我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的需要。为此,需要从法律上理顺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关系,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形式结构,及时修改或制定新的规范性法文件以及加强高等教育理论、立法理论尤其是立法技术理论的研究。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170-174,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汪全胜教授主持的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高等教育法>实施效果评估研究"(项目批准号为DIA0801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