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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纠纷案之启示 被引量:1

Enlightenment of Bank Loans Withdrawal in Advance 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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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A银行南城支行分别于2008年1月18日、2月29日、4月30日与被告盛达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250万元、250万元和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9.711%,按月结息,合同还对逾期利息、复利作了相应约定,并约定了借款人违反合同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作者 李金泽
出处 《银行家》 2009年第9期121-124,共4页 The Chinese Ban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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