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行政法学的不断发展,学界开始对现有的行政主体范式提出质疑、批判乃至重构,行政主体成为行政法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建构行政主体应当建立在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权以及国家和社会合理分权的基础之上。行政主体所发挥的功能应是分权制约,而不是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确立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作为行政权力、义务、责任的归属主体,只有能够独立承担公务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国家(中央)、地方(包括省、市、县等)以及社会公法人才是行政主体,而具体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不属于行政主体。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71-74,共4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