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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兼解读《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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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的新罪名。本罪是一种涉众型犯罪,其传销活动严重背离市场经济规律,实质是"金字塔"式的经济欺诈,具有被害人与加害人相互交织、转化的特点。传统的传销犯罪具有"经济邪教"的"控制性"特征,但新型的金融传销不具有这种"控制性",因而更隐秘,更具欺骗性。本罪侵犯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双重法益,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不是数额犯和情节犯,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作者 董文蕙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4期114-118,共5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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