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决策层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以来,以人民银行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信用立法,和以北京市、上海市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信用立法相继提出和建立。各部门、各行业、地方政府各层级的信用立法也不断推出。这些部门和地方信用立法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规范了行政部门和自然人的行为,但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本文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出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45-50,共6页
Journal of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