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犯罪死刑的裁量必须严格坚持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必须综合考虑毒品的数量和案件的其他情节。毒品的含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定性、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特请介入、自首、立功的理解与认定等问题,对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零星贩毒案件中死刑的适用、毒品的累积与折算与死刑的适用也具有特殊性,需要专门研究。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40-48,共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中欧合作项目"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全球考察及其对中国的借鉴"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