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莫将“撤职”利器束之高阁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近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等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职案。此规定引来一片赞誉之声,但热闹中也有人思考,为何“人大可撤副省长职”这样的“旧规”仍然能成为新闻呢?本期“一家之言”讨论的由头正是河南省《办法(草案)》中的这一规定。
作者 杨维立
出处 《江淮法治》 2009年第21期44-44,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