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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人大可撤副省长职”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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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则消息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热议。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撤职权,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职是法律早就明文规定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中,其中第(十二)项明文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说,河南省的《办法(草案)》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
作者 滕修福
出处 《江淮法治》 2009年第21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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