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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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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76号)已悉。按照国家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你局请示文所述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系指单采血浆站,其经审批设立后可以采集非临床用的原料血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39-39,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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