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39-40,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