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危机发生前,许多以管理风险著称的银行将风险资产出售给专门设立的表外实体,然后通过实体进行衍生品交易。这种方法既能使银行减少风险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又能实现投资于金融衍生品、赚取利润的目的,所以备受推崇。但金融危机发生后,表外实体不仅没有为银行控制住风险,反而给其带来了巨额亏损。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中所谓的风险与法律范畴中的风险存在错位,对资本约束风险原则的机械遵从使银行不愿意从法律角度去识别和控制风险,甚至无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利用表外实体大量从事资本套利,最终只能承受巨额的风险损失。
出处
《投资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9-24,共6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