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3年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后,省级政府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主体,但中央政府仍保留着对其的金融监管职能,产生了履职中的权责配置错位问题,易于导致金融监管动力不足、省级政府规避承担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道德风险行为。省级政府授权省级联社管理农村信用社,使其成为真正的管理主体,并同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金融监管职能、行业管理职能,导致管理体制向改革前复归,原有体制弊端重现。深化改革的方向是:中央政府下放金融监管职能;同时,建立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别由省级金融服务办公室、省级金融监管机构、省级联社履行对农村信用社依法管理职能、金融监管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体制。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09-113,共5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