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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从企业名称的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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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字号是我国特有的称谓,由于现行法律对字号分级登记管理,出现了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将相同的老字号合法进行注册。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老字号权利冲突、老字号被抢注等现象的产生。通过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字号保护的法律规定,以期完善我国法律对老字号的规定。
作者 沈培培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第10期37-39,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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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12

  • 1杨玉熹.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与解决[J].现代法学,1999,21(4):123-126. 被引量:21
  • 2苏珊.瑟拉德,张今,张保国.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立法与实践[J].环球法律评论,1998,20(4):1-9. 被引量:106
  • 3盛杰民.对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思考[J].法商研究,1997,15(6):55-58. 被引量:9
  • 4.英国法院1849年的判例Prince Albert V.Strange及美国1968年的判例Peabody V.Norfolk[Z].,..
  • 5即涉及对知识产权在单行法之外,仍给予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建议条款.参看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第42、48页;中国社会科学院<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第313页,等等.并对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条>第1条及第1.11条说明.
  • 6参看日本2002年7月颁布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第2章之"二".
  • 7参看哈佛大学出版社1933年出版的"The Theory of Monoplistic Competition",by E.H.Chamberlin.
  • 8实际上,我国自1994年确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开始了<商业秘密法>的起草.而对于"商号"这种大多数外国一直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的客体,我国早在1985年和1991年,就以部门规章及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形式,包含在"企业名称"中单独保护了.在这点上如果研究起来,恐怕很难得出我们"超前"的结论,反倒可能是阴差阳错的结果.主要证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积极作用的例子不多,却在与<商标法>的同时实施中,产生出目前我国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无穷无尽的纠纷.
  • 9请注意,同年由联合国出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使用了"Model Law",而这部文件则使用的是"Model Provisions".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它的标题为"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则除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外,还必须写入大量规范有奖销售、招投标之类的条文.而起草这些条文,并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能和专长.
  • 10该公约第11条原文是:No one shall be imprisoned merely on the ground of inability to fulfil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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