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称为刑事司法鉴定。针对业已做出的鉴定,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有的被害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经常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当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对重新鉴定做出统一、具体的司法锯释,以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法院,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5期42-43,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