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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引入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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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不自证其罪,并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官、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从内容构成上看,它包含下面三个不可分割且互为联系的部分,即: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陈述;拒绝陈述不能被判定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推定。
作者 徐露薇
机构地区 雷山县人民法院
出处 《人大论坛》 2009年第11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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