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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之嬗变——《物权法》第106条和草案第六稿第111条之深度对比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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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比原草案第六稿有重大改变,特别是关于善意的主观、客观判断标准问题,以及善意取得是否以转让合同有效作为有效要件等问题。将二者相关条文进行对比,并与《合同法》第51条中关于合同生效的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物权法》模糊善意判断标准和取消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特定背景下的科学抉择。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2009年第11期83-86,共4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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