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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的安检权利不能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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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民事主体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员,有权在机场等公共场所实施安检吗?行政法规有权赋予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员在所服务的机场等公共场所行使安检的权力吗?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员在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安检工作中应当扮演何种配角?作者质疑即将实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这一规定操作空间太大。
作者 吴刚
出处 《现代物业(新业主)》 2009年第11期44-45,共2页 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New 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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