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及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的诉讼中,诉讼时效经过常为被告援引的一项法定抗辩。若不改革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那些遭受具有长潜伏期的产品毒物和环境毒物伤害的受害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对于这个新问题,国内鲜有具体阐述,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等这方面制度成熟国家司法实践之经验,重构我国涉及毒物致害侵权诉讼的时效,完善相关立法。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56-58,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9CFX05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