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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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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本文想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作者 刘俐
出处 《金色通道》 2009年第11期69-7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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