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产资源税是以国有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种,其实质是矿山级差地租。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针对矿山绝对地租征收的费用,是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这种具有不同的性质、作用的税和费,在实践中却采取相近的征收方式的做法,造成矿产资源税费关系紊乱,各地资源企业由于资源实际丰裕和开采水平不一,造成实际税费负担不同,无法形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国际国内近几年大宗矿产资源价格急速上升的市场情况下,矿产资源税征收和矿业可持续发展之间产生了很大的错位,凸显出现行矿产资源税的制度困境。
出处
《实事求是》
2009年第6期33-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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