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是不可或缺的。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通过规制维持独家垄断的局面,以保证公众在享受公共服务时付出的费用最低;另一方面,通过规制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攫取超额利润,损害公众利益。当前,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仍存在一些不足,如:规制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少独立的反垄断机构、价格规制机制不合理、以管制代替规制等。因此,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规制机构,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实施激励性规制。
出处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19-121,共3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