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自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创立以来,一直面临着"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两难境遇,在各国均优先保护无辜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内部的责任分担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止。对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内部责任承担问题,不应简单地适用平均分担的原则,应坚持合理分担的原则,只有在综合各种因素且不能基于科学方法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方可让行为人进行平均分担。
出处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0期16-19,共4页
Journal of Higher Correspondence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