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特与富勒的法律理论分别以"自我"与规则的二元架构与"自我"、"镜中之我"以及规则的三维架构作为理论预设;哈特从承认规则的视角考察法律与道德,富勒从内在道德的立场反观道德与法律;哈特更倾向于个人自由,富勒更崇尚社会秩序。两人理论上的这些差异从不同的侧面探索了如何在开放的结构中追求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这一共同主题。虽则他们追求规则确定性的手段不同,但这种手段上的差异不应使我们忽视其理论的共同之处,而二者的这些差异恰好为他们理论的契合创造了条件。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17-123,共7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