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污染事件的前期预防,还是应急处理过程,在看似符合法律规定的"罚当其过"的外表下隐藏着"代人受过"的实质,其原因即事件处理过程违背了权责一致性原则。要真正实现权责一致,就要以明晰责任为要求,以建立常设的应急管理机构为基础,以加大环保部门职权为前提,以完善决策者责任追究制度为保障。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8-23,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十一五"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项目"特大城市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综合规范"之"特大城市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研究"(编号:2007AA06A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