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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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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性骚扰伴随着信息和网络科技的发达而产生,对其研究应置于一般性骚扰和网络侵权固有特征的视野中进行。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应纳入民事侵权法体系,网络性骚扰作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在行为人单独侵权情形固无疑问;而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则是共同侵权,也须具备过错要件方可归责。
作者 于雪锋 刘维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4-28,共5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时代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编号:03CFX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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