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停排污企业是国家节能减排和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但被关停排污企业中有一些是获得政府行政许可的,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这些企业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应采取程序性保护、实体性保护和财产性保护三种方式,把信赖保护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中,切实保护排污企业的信赖利益。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97-101,共5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