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诸多法律缺陷,包括"公共利益"界定不清,致使土地征收目的泛化;"集体所有"主体虚位,致使征收法律矛盾;"补偿标准"显然偏低,致使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土地补偿"分配不公,致使征地各方矛盾加剧。为解决越来越严重的失地农民问题,政府应尽快实现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职能转变,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在公益性用地领域实行政府征购职能,非公益性用地领域开放农村土地交易市场,政府实行征税职能。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71-72,60,共3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3CFX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