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资委的法律地位一直是国有资产立法的争议焦点。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定位模糊,导致国资委功能错位。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资委被定位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此笔者认为不妥,国资委应作为政府机构回归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剥离其"商人"身份,强化其行政管理职责。同时由法律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体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31-133,共3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6BFX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