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反映的汉初法律内容来看,其对不孝行为的规定及法律处罚与封建法典成熟期的唐律相比较,孝道伦理与法制的融合已经较为全面,涉及到《唐律》规定的有关不孝罪的全部内容,有力地证明了汉初孝道伦理就与法制有了全面融合,从而也证明了法史界认为汉初孝与法制不可能融合的谬误。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汉初律法既承周秦以来孝与法制融合的法制传统,又有儒家参与汉初法制建设,促进了孝与法制的混融,并没有学界所称的所谓"五德终始"学说的影响。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205-208,共4页
Seeker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编号:JC091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09045112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