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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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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作者 曾祥委
出处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09年第6期85-87,共3页 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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